法治日報訊 全媒體記者趙紅旗 通訊員肖婉豫 陳文方 沈某提供自己名下的收款碼,幫助詐騙團伙接收詐騙資金共計3.7萬余元,從中非法獲利940余元。近日,河南省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沈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并處罰金5000元。
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期間,被告人沈某明知王某、李某為錢某等人實施網絡招嫖詐騙提供收款幫助,仍向二人提供自己的收款碼,幫助錢某等人接收詐騙資金。
法院審理后認為,沈某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活動,仍參與實施詐騙犯罪,詐騙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其在所參與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且自愿認罪認罰,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可依法從寬處理。綜合考慮其犯罪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及到案后認罪、悔罪表現等,依法作出上訴判決。
編輯:劉海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