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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有害信息舉報

網購電腦“貨不對板”被判退一賠三

北京西城法院:商家虛假宣傳構成欺詐

2025-01-22 10:38:47 來源:法治日報-法治網 -標準+

□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徐偉倫

□ 通訊員 程潔玲 王璐瑤

網絡購物中,侵犯消費者權益的現象層出不窮,其中“貨不對板”的情況時有發生。近期,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消費者在電商平臺大促期間購買了一臺高配電腦,但實際收到的電腦配置卻較低,為此多次要求換貨但被平臺拒絕。法院審理后認為,消費者收到的電腦CPU型號與商家展示不同,存在配置變低的事實,據此以商家欺詐為由作出了“退一賠三”的判決。

據了解,焦先生在某電商平臺的某旗艦店購買電腦時,該店鋪商品宣傳頁面顯示,焦先生選購的頂配版電腦配置為“酷睿i7-1185G7處理器、獨立顯卡MX450”。在購買電腦前,焦先生與客服對電腦價格和配置進行了確認,客服回復該電腦配置為“頂配款酷睿i7(獨立顯卡)CPU:1185G7四核心8線程”。

隨后,焦先生下單購買了這款頂配版電腦,電商平臺交易快照顯示產品參數為“CPU:英特爾酷睿i7-1165G7”,但焦先生實際收貨后,發現該電腦外部粘貼的標簽顯示配置為規格較低的“CPU-i7-10750H-2”,系統內設備規格顯示處理器為“Intel(R)Core(TM)i7-10750H CPU @2.60GHz 2.59GHz”。

發現“貨不對板”后,焦先生多次在電商平臺申請換貨,但該旗艦店均予以拒絕。該旗艦店資質證照顯示,其企業名稱為某科技公司,故焦先生將該科技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退還購買電腦的全部款項3000余元,并承擔欺詐責任賠償三倍賠償金9000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旗艦店商品詳情頁面及客服均宣傳案涉電腦的CPU配置為“酷睿i7-1185G7(獨立顯卡)”,電商平臺交易快照顯示案涉電腦的CPU配置為“酷睿i7-1165G7”,但焦先生實際收到的電腦CPU配置既不是“酷睿i7-1185G7(獨立顯卡)”,也不是“酷睿i7-1165G7”,而是“i7-10750H”,故該科技公司在銷售案涉電腦時存在虛假宣傳,已構成對焦先生的欺詐,焦先生有權撤銷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并要求該科技公司退還購買電腦的款項3000余元。

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故焦先生主張該科技公司向其賠償支付價款的三倍即9000余元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據此,西城法院判令某科技公司向焦先生退還購買電腦的款項3000余元并向焦先生支付賠償款9000余元;焦先生應當將其所購的CPU型號為“i7-10750H”的電腦退還給某科技公司。宣判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現一審判決已經生效。

法官說法

法官庭后表示,在消費市場中,消費者由于缺乏專業知識、市場信息不對稱,往往很難全面了解所購買商品的特性。為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法律規定經營者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明確告知消費者真實全面的商品信息,消費者對商品質量提出詢問時也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回復。本案中,電腦作為電子類商品具有專業性、技術性等特征,經營者在銷售環節應如實告知核心技術要素,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避免構成虛假宣傳。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者負有告知義務的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致使當事人基于錯誤認識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欺詐。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據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決。

消費者在購買網絡電子產品時,應注意留存產品配置等相關證據,在發現被欺詐后積極維護自身權利;經營者應依法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不得作出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否則需要承擔“退一賠三”的法律后果;電商平臺應加強監管,加強對商家宣傳信息的審核,及時處理被欺詐消費者退賠請求。

編輯:劉海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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