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雜志全媒體記者王茜 見習記者 李遼
隨著公眾環境保護意識的增強,環境保護政策日趨完善,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的環境法律風險愈發凸顯。而環境刑事法律風險猶如一把高懸的達摩克利斯之劍,一旦落下,不僅會給企業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更會讓企業家和董監高面臨被刑事追責的嚴峻局面,對企業的聲譽和可持續發展造成不可估量的影響。
▲李波 受訪者供圖
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環境能源與資源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李波常年深耕環境訴訟領域,在多年的執業生涯中,代理了大量企業和企業家的環境刑事犯罪案件。在這個小眾卻極具挑戰的領域,李波逐漸成為令人矚目的律師。他感慨道:“雖然環境訴訟領域相對小眾,但它的意義卻是深刻和長遠的。環境問題絕非孤立的生態課題,它關聯著國家的戰略布局,牽動著每一個人的生活質量,更與經濟的脈動、社會的和諧緊密相連。守護環境底線,就是守護人類共同的未來。”
環境紅線不可觸碰
在追求經濟發展的過程中,許多企業往往容易忽視環境刑事法律風險的存在。截至目前,中國在環境立法中已明確設立10類罪名,其中污染環境罪居于首位,堪稱環境犯罪領域的“重災區”。
“一些企業為了削減成本,在未獲取合法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排放污染物,或者即便持有許可證,仍違規肆意排放。這種行為嚴重違反了環境保護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李波說,依據刑法規定,此類行為一旦被查實,通常會被認定為污染環境罪。
另外,危險廢物因其具有毒性、腐蝕性、易燃性等危險特性,需要特殊的處理方式和嚴格的處理資質,絕非任意第三方可以隨意處置。李波介紹,司法實務中,一些企業管理者或為圖一時之便,或因環保法律風險意識不足,忽視處置方的資質問題,將危險廢物交給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第三方。結果,這些危險廢物在層層轉包后,落入無法合規處置的企業和個人手中,從而導致環境污染事件的發生。幾年前,廣東一家企業將大量廢機油交給沒有資質的個體經營者處理,個體經營者將廢機油隨意傾倒在路邊溝渠,導致周邊土壤和水體嚴重污染。最終,企業和個體經營者均被立案查處。
污染的痕跡,終究無處遁形。當污染物被隨意處置,多年后,原本肥沃的土壤會喪失其功能,變得貧瘠而荒蕪。而污染事故的發生,就像一顆定時炸彈,遲早會引發連鎖反應。“周圍的居民可能會患上各種疾病,企業的機器設備也會因腐蝕而逐漸損壞。到那時,污染的事實再也無法掩蓋。”李波說。
為逃避監管,某些重點排污單位不惜采取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的手段,試圖制造出污染物達標排放的假象,用掩耳盜鈴的方式來應對環境監管。近幾年,這類行為被屢屢揭穿,成為環境執法的重點打擊對象。
2018年6月,中央第四環境保護督察組在對江蘇省開展“回頭看”工作期間,揪出了某鋼鐵燒結廠廢氣自動監測數據造假事件。該企業為降低生產成本、逃避環保監管,負責生產的副總經理伙同廠長、副廠長指使工人修改煙氣自動監控設備的斜率和截距值,篡改自動監測數據,致使二氧化硫排放自動監測數據嚴重失實。2021年1月,當地法院以污染環境罪,判處該企業繳納罰金人民幣800萬元,幾位高管被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如今,許多企業已清楚認識到,危險廢物絕不能隨意處置,環境刑事法律風險客觀存在。然而,由于種種原因,部分企業仍未設置專門的環保科室或環保崗位,導致環保工作無人負責、無人重視。李波稱:“這種管理上的缺位,使得危險廢物長期堆放,最終因無人管理而觸碰法律紅線,導致企業和企業家可能構成污染環境罪。”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2021年度環境資源審判十大典型案例提到,某公司曾擅自設置露天堆場用于堆放危險廢物。盡管公司采取了一些防護措施,但與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的嚴格要求相比,仍存在顯著差距。2019年,江蘇省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在對該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其露天堆場中存放著大量來源不明的物料。調查發現,該公司長達數年露天堆放數千噸危險廢物,任由有毒有害物質泄漏、流失與揮發。這一行為不僅對大氣、土壤、水體等外環境造成了難以精確量化的損害,更引發了巨大的環境安全隱患,屬于典型的非法處置危險廢物行為,完全符合污染環境罪的構成要件。最終,該公司因犯污染環境罪被判處罰金1000萬元,其總經理和生產經理也因犯污染環境罪,分別被判處一年三個月和一年的有期徒刑,并需繳納相應罰金。
企業的應對舉措
基于多年實踐經驗,李波深知,企業在復雜多變的市場環境中,稍有不慎便可能陷入環境刑事法律風險的重重泥沼。他時常為企業提供精準且實用的環境法律風險防控建議,助力企業在環境合規發展的道路上“避雷排坑”。
“生產型企業必須清醒地認識到,設置環保管理專崗是企業可持續發展的關鍵舉措。企業應通過設立環保科室或環保人員專崗,確保環保工作有人管理、有人落實、有人監督。”李波認為,“對于條件成熟的企業,完全可以設立獨立的環保辦公室;對于條件有限的企業,至少應配備一名專職環保專員,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因崗位缺失而導致的刑事法律風險。”
同時,企業必須建立完善的環保合規制度。李波指出:“企業應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制定一套完整的環境保護合規制度,明確環保責任人、環保工作范圍、環保工作審批流程及環保監管工作指引等,讓企業的環保工作有章可循、有據可依。”
對于生產型企業而言,配置先進的環保設施設備同樣重要。李波表示:“企業應根據自身的生產特點和污染物排放情況,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污染物處理設備,并且要建立定期檢查、維護和更新設備的機制。”他以某印染企業為例,“該企業投入大量資金引進先進的污水處理設備,同時安排專業技術人員負責設備的日常維護和保養,定期對設備進行檢測和維修,確保設備始終處于良好的運行狀態。通過這些措施,印染廢水經過處理后能夠達標排放,不僅有效降低了企業因污染物排放不達標而引發的環境刑事法律風險,還使企業獲得了綠色金融政策的支持,實現了經濟效益與環境效益雙贏。”
企業要高度重視環境監測與自查工作。李波建議,企業不僅要積極配合環保部門的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更要主動建立內部環境監測和自查機制。通過定期監測企業的污染物排放情況,企業能夠及時發現并解決潛在的環境問題。“企業還應優先開展自行監測,以便在問題初現時能迅速整改,有效預防環境行政風險和環境刑事風險。”另外,通過采用先進的環保技術和工藝,企業也可以降低生產成本、提高產品質量,還能顯著增強自身市場競爭力。
作為社會經濟活動的重要參與者,企業家肩負著推動社會進步的重任。李波認為,企業家要樹立環保意識并積極參與環保公益和環境治理,不僅能夠為社會創造經濟價值,更能為環境保護貢獻力量,助力中國實現經濟與環境的可持續發展。他呼吁企業家將環保理念深度融入企業文化和戰略規劃之中,認識到環保不僅是社會責任,更是企業可持續發展的內在需求。
提出方案更能體現律師價值
在代理這些案件的過程中,李波最大的感受是,許多企業家并不知道自己已經涉嫌環境犯罪,往往在“不知不覺”中被追究了刑事責任。他感慨道:“有些企業并非有意污染環境,而是由于環境保護法律知識的缺失,沒有察覺到自身或企業的行為已經觸碰了環境污染的紅線。”
李波深知,律師不能只是發現法律問題,還應該能夠解決問題,在環境訴訟領域更是如此。“大家通常比較關注輔庭律師、開庭律師的能力建設,其實更應該關注訴訟方案的設計,我把能夠提供完整解決方案的律師稱為方案律師。”他認為自己是一位典型的方案律師。
“出庭離不開方案,一個訴訟案件最重要的是訴訟方案的設計。如果只是循規蹈矩地出庭進行刑事辯護,效果未必理想。”李波直言,“一位方案律師不僅要透過現象看到法律之外的世界,還要精準把握辯護時機,根據企業和企業家面臨的刑事風險,設計出一套縝密且有效的訴訟方案,在合適的時機采取應有的措施,這才是幫助企業家應對刑事風險的關鍵所在。”
作為方案律師,追求的絕不僅是勝訴。“勝訴固然重要,但絕非終點。”他說,“敗訴并不可怕,因為敗訴有時可以成為訴訟方案的一部分。有些案件,表面上看似敗訴了,卻讓矛盾浮出水面,讓大家不再回避問題,反而為調解創造了基礎。例如,當某位股東提起知情權訴訟,要求查閱賬本、公布財務數據時,互相之間的矛盾擺在了明面上。此時,如果有人站出來促成和解,合理分配各方利益,股東之間很可能握手言和。”
李波感慨,這樣的結果或許比單純的勝訴更有意義。“只有把案件辦得有價值,才能體現律師在復雜糾紛中的智慧與擔當。”
編輯:劉海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