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追求健康飲食的浪潮中,零添加醬油以其“健康”“天然”的標簽吸引了眾多消費者的目光。日前《消費者報道》向第三方權威檢測機構送檢了13款宣稱零添加的醬油,測評指標為總砷和鎘。
測試結果顯示,13款宣稱零添加的醬油中,有12款檢出致癌物鎘,7款查出含有總砷。據了解,鎘是人體非必需且有毒元素,可能具有致癌和致突變的風險;砷廣泛存在于自然界中,有機和無機砷農藥常用于殺蟲、殺菌、除草等。
近年來,食品“零添加”這一概念,在鋪天蓋地的廣告營銷中常被提及。而商家宣稱的“零添加”一般指不添加人工合成的防腐劑、色素、甜味劑、香精等常見添加劑,但可能使用天然提取物(如檸檬酸、維生素C)或加工助劑。
目前,我國對“零添加”尚未有統一的定義,監管也尚不完善。當品牌方與消費者對零添加的認知存在著誤差,“零添加”到底是健康新趨勢,還是短暫的營銷噱頭,也到了需要明晰的時刻。
法律規定:
《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標簽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二)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增強免疫力、調節腸道菌群等保健作用;(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保護腸道等功能性表述;(四)對于按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等不應當在產品配方中含有或者使用的物質,以“不添加”“不含有”“零添加”等字樣強調未使用或者不含有;(五)虛假、夸大、違反科學原則或者絕對化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
第二十八條規定,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規定,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廣告經營者、發布者發布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懲處。廣告經營者、發布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廣告經營者、發布者設計、制作、發布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律師解讀:
一、“零添加”并不是完全絕對不添加,而是特定范圍內成分的無添加。如果宣傳食品是“零添加”則應在顯著位置注明未添加的具體成分。否則,如果籠統說某食品是“零添加”食品,則存在誤導消費者之嫌。
二、消費者在選購食品時,要結合配料表、營養成分表及自身需求綜合判斷,不必過度追求“零添加”,合法合規使用的添加劑本身是食品安全體系的重要部分。
三、目前,監管法律允許隱性添加,比如:醬油釀造可能自然產生酒精,面包制作過程中由發酵產生的丙酸,均無需標注為添加劑。另外,生產過程中使用的加工助劑,比如:酶制劑、脫模劑等,無需在成品中標示。
四、很多“零添加”食品,使用替代成分達到同樣的效果。比如:使用高鹽、高糖替代防腐功能,某些“零添加防腐劑”醬料含鈉量翻倍。再如,部分“零添加”食品為彌補保質期短的問題,可能鹽分、脂肪含量更高。“零添加蔗糖”可能含果葡糖漿、麥芽糖漿等成分。
五、世衛組織指出,合法添加劑在標準內使用是無害的,而某些天然提取物,如過量香辛料的添加,反而可能引發過敏。
律師介紹:
孫宏臣,中國政法大學博士,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博士后,北京市蘭臺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出版《民法總則精解》《土地承包經營權解析與重構》《網絡安全法一百問》等專著和著作三本,發表文章十余篇。做過大量具有一定影響力的民商事案件,擔任國有企業及多家上市公司、高新技術企業、專精特新企業法律顧問,團隊成員多位律師具有法學博士學位,專注于公司商事糾紛、信托、知識產權等領域的疑難復雜訴訟糾紛解決。
北京市蘭臺律師事務所以“更好的公司法務律師”為發展目標,不斷探索、優化獨具特色的真正的“一體化管理運營”機制,成為在諸多業務領域有深度實踐并處于業界領先地位的綜合性專業法律服務機構。
編輯:吳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