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半個多小時,保險人就駕駛摩托車肇事撞傷行人,這種情況下可以向保險公司索賠嗎?
案情
剛剛買保險 車輛就肇事
2022年1月26日14時18分,陳某駕駛其所有的正三輪載貨摩托車在云南宣威市區行駛時,與橫過道路的行人張某發生碰撞,造成張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陳某承擔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某對此次事故無責任。
經查,陳某駕駛的正三輪載貨摩托車在脫保一段時間后,于2022年1月26日上午向某保險公司購買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公司收費確認時間為13時37分,保單生成時間為13時55分,保單上載明的保險期間為:自2022年1月26日15時起至2023年1月26日14時止。
因賠償問題發生爭執,張某將陳某、某保險公司起訴至宣威市人民法院。
陳某稱,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在其購買保險之后。雖然保單約定保險生效時間為當日15時,但這是保險公司的霸王條款、格式條款,張某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
保險公司則表示,此次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單生效之前,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判決
保險公司應履行承保義務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中,保險公司接受了陳某提交的投保申請,并收取了保費,陳某的車輛符合投保條件,且陳某是在車輛脫保的情況下急于續保,應認定保險合同自保險公司收取陳某保險費并生成保單后成立生效。
此外,保險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與陳某就保險期限進行了約定,或針對免責條款向陳某進行了解釋和說明。保險公司在保單上單方確定保險期間的行為,對投保人不具有合同效力。
法院認為,案涉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保險公司應履行承保義務,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釋法
交強險具有公益性及強制性
國家設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目的,就是為了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及時得到賠償,具有公益性及強制性。我國法律法規并未強制要求交強險即時生效,而是賦予投保人對于交強險生效時間的選擇權,并鼓勵保險公司采取適當方式實現交強險即時生效。
據此,交強險保險合同立即生效更符合投保人的保險目的和合理預期,保險公司作為優勢地位一方,應當告知投保人對于交強險生效時間具有選擇權。
法官提醒,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機動車所有人的法定義務,但現實生活中,仍有部分車主存在僥幸心理,不按時投保,甚至為省錢不購買交強險,一旦發生交通事故,投保義務人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025年3月26日《云南法制報》記者 甘仕恩 通訊員 李波)
編輯:吳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