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馬利民 通訊員 郭永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蒲江法院成功判決一起詐騙案。被騙的七家店鋪均為同一個熟人犯案。
嫌疑人張某因身纏債務無力還款,遂對七家店鋪進行詐騙。接到報案后,公安機關很快將犯罪嫌疑人張某抓住,經調查詢問得知,張某因生意經營不善,累積了大量債務且無力償還。重壓之下,張某利用自己配送干雜、熟悉副食店老板的便利條件,編造了要舉辦宴席的借口,從副食店騙取香煙、酒水、洗潔精等商品進行變賣。詐騙數額共計135957.6元,全部用于張某家庭日常開銷及債務的償還。
蒲江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135957.6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鑒于被告人認罪認罰,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依法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并責令張某退賠七位被害人的全部經濟損失。
法官提醒廣大店鋪經營者:近年來,新型詐騙方式層出不窮,但仍需警惕傳統熟人犯罪。副食店等小本生意常依賴鄰里信任、賒賬成為熟人作案的隱患。為此一定提高自身防范意識,本著“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原則,商品交易最好當面結清,對多次賒而不還者要提高警惕,久拖不還者應及時詢問并考慮報警,以防受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編輯:牛文君